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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申请企业名称结构: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北京安泰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安泰新世纪”为字号;“信息技术”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3、 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
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视为企业名 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 企业名称不 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北京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为10日);
  2.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为30日)。


在北京注册设立公司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③组织章程;
  ④资金信用、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⑤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⑥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③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④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
  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国务院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⑷公司章程;
  ⑸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⑹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⑺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⑻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⑼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⑾公司住所证明;
  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申请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和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③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如: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变更住所,应提交新的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
    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
    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发起人或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应提交新的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
    明)或变更姓名、名称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发起人还应提交原审批部门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应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9、申请变更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应提交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的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申请变更营业单位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由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变更资金数额,应提交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上级主办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  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法院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③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⑤清算组织成立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2、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③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13、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14、申请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该单位的《营业执照》;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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