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府主要机构
重庆,位于长江、嘉陵江交汇处,是中国西南地区的工商业重镇,也是中国西部唯一的中央直辖市。她是在悬挂于联合国大厅的世界地图上,仅有标注的中国四大城市之一。全市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人口3107万。
重庆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公元前11世纪,巴国就在此建都。公元1189年,宋光宗在此先封王后登帝位,自诩“双重喜庆”,重庆由此得名。抗日战争时期,重庆为国民政府战时陪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重庆于1950年成为中央直辖市,1954年改为四川省辖市,1983年成为中央经济计划单列市。1997年3月,全国人大第八届五次会议批准重庆设立中央直辖市。
重庆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煤、天然气、锶、铝土、锰、岩盐和钡等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在全国占明显优势;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珍稀动物近100种,珍稀植物达50多种;重庆还是中国生猪、烤烟、药材、蚕桑、柑桔、长毛兔的重要生产基地。
重庆人文、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古代石刻文化、巴渝文化、三峡文化、抗战文化蜚声中外,世界文化遗产大足石刻、雄伟壮丽的长江三峡、璀璨迷人的山城夜景闻名遐迩。
重庆拥有完善的水陆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现代邮电通信网络。公路、铁路四通八达,水路通江达海,110余条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线将重庆与全国和世界连接,外国人入境可在机场直接办理落地签证。通邮国家和地区达160多个。
重庆拥有产业门类较全、综合配套能力较强的工业体系。汽车摩托车、化工医药两大支柱产业不断壮大;食品、建筑、旅游等新的支柱产业正在形成发展中。面对新的科技革命浪潮,重庆将重点培育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保工程三大高新技术先导产业。重庆市场网络完备,周边辐射人口近3亿。
重庆对外开放呈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状态。加拿大、日本、英国在重庆设有领事机构。目前已与17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贸易合作关系,世界500强企业中有38家落户重庆;加拿大丰业和香港宝生、香港汇丰、日本住友、东亚等银行,日本安田、美国利宝、加拿大永明等保险公司及香港苏江叶冼律师事务所都在重庆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奥地利等国的商会也在重庆设有办事机构。2002年4月在重庆召开并发表了《重庆宣言》的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三届年会、2004年7月由美国《商业周刊》在重庆主办的有数位国际知名政要出席的国际总裁会议以及将首次在中国重庆召开的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已经并将进一步提升重庆对外开放的形象。
自中央批准为直辖市以来,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04年全市生产总值2665亿元,比1996年增长1.51倍;固定资产投资1610亿元,增长4.9倍。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9221元、2535元,均比直辖前增长60%以上。近年来,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2003年全市进出口总额达38.6亿美元,比1996年增长1.8倍,其中出口20.9亿美元,增长2.48倍,各类外贸经营企业达到1485家。特别是近年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外商投资环境正日趋完善。截至2004年底,全市累计批准“三资”企业3748家,合同外资金额68.41亿美元,实际吸收外资36.41亿美元;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合同金额12.85亿美元,派出人员31311人次。
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建设和库区移民开发,为重庆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央直辖市的设立,开辟了重庆发展的新天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揭开了重庆加快发展的新篇章。
重庆各族人民正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代表大会绘制的宏伟蓝图,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正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努力构建以都市发达经济圈、渝西经济走廊、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为代表的“三大经济区”,为把重庆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而奋斗着。
今天的重庆,在地理、人文和社会环境上,正在形成越来越强的磁场,产生着不可抗拒的引力,正日益凸显其气度恢宏、激情飞扬的魅力。
富有三千年巴渝文化底蕴的历史名城——丰姿绰约!
共和国最年轻的直辖市正在催生着无尽的现代神话!
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山水城市正不断地创造人间奇迹!
重庆——崭新的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正迈步走向世界!
万州古城,渝东名都。上束巴蜀,下扼夔巫。万川毕汇,千峰竞簇。水陆要津,西部门户。风光如画,璀璨长江明珠;贾客若云,繁华千年商埠。
春秋代序,沧桑陵谷。人猿揖别,文明始创。先民在此,举火制陶;白虎为旗,镦于为号。巴人于斯,挥剑高蹈。夏属梁州,秦置朐忍;西魏鱼泉,隋唐南浦……尔来四千数百载,八易治所更其名。古城万州,今属重庆。地处三峡库区腹心,位居巴渝第二都市。
美哉万州,锦绣城廓。素有西山夕照,都枥摩天,石琴响雪,天城倚空,翠屏春晓,娥眉碛月,金岛印浮,鲁池流杯。看盐井龙洞天造地设,有金匾乃乾隆御赐。青龙大瀑布,亚洲数第一。王二包藏冰川物种,动植物珍稀神奇。潭獐峡石峰森峭,飞泉鸣玉。犹有太白岩上谪仙踪,酒酣梦回棋未残。山谷留题,誉海内存世,黄书第一。曩昔虬溪河畔演易村,蓍卦遗韵来知德……是故名扬遐迩,数不尽佳景胜迹。至于文坛硕彦,诗苑俊才,则有何其芳、刘孟伉、杨吉甫、张永枚……文阵雄师,留绝妙华章。若乃历代豪杰,生英死灵。三国纷争,甘宁孤胆破曹兵。蒙宋逐鹿,上官玉碎照汗青。“九五”怒涛,万州军民擎反帝大旗,血战强敌。八年抗战,不畏狂轰滥炸,聚物资集散,赢得“成渝万”之美名。
改革潮起,浩浩荡荡。于是乎古城新生,乘风破浪。重庆直辖,万州增光。贤良公仆,纲引目张。率万众知难而进.挟锋锐战歌高唱。试看今日之万州,雪涌盐田,气喷井矿;诗仙太白,随风飘香;亦有桐油榨菜,珍果丝绸,电池味精……四海名扬。两个文明,硕果累累。改造国企,由弱变强。高速公路,铺展延长。滨江大道,工程繁忙。巨轮似鲸游,泊靠深水良港;有朋远方来,喜登山顶机场。货运集装箱,铁路即联网;立体交通战,水陆空齐上。三峡工程,旷世机遇。迁城移民,挥泪别故园,舍小家而顾大局,演多少慷慨悲壮活剧;忆往昔而瞻前景,添几许荡气回肠豪情!适逢西部开发,号角吹响;战旗猎猎,凯歌高扬。纵骏马奋蹄神州地,迎入世开关第一春。更新观念,结构调整。风风火火,形势催人。定叫古城,日新月异。
噫!待翌日高峡平湖,长桥横空,华厦映波,草绿峰青。若明珠之缀长江,放异彩直上青云。移民新城,美轮美奂;渝东重镇,与时俱进。颂曰:壮哉万州,欣逢盛世,鲲鹏展翅,锦绣前程。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第九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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